1950年11月4日在羅馬簽署,《歐洲人權公約》是第一份具體化並 使《世界人權宣言》所揭櫫的各項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。《公 約》規定了國家決不可侵犯的權利,例如生命權與禁止酷刑;同時,《公約》也保護了在民主社會中只有必要時才能以法律予以限制的權 利,例如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權利、尊重私人與家庭生活的權利等。
此外,也透過議定書的通過,在《公約》本文之外增加了諸如廢除 死刑、對財產權的保護、自由選舉、自由遷徙等權利。
《歐洲人權公約》
《歐洲人權法院》
判例法
《公約》的影響力
作為一個現代工具的《歐洲人權公約》
《公約》機制的改革
附錄 1:公約綱要
附錄 2:《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》
(通常稱為《歐洲人權公約》)的簽署國
附錄 3:重要日期
附錄 4:《公約》的議定書
附錄 5:《歐洲人權公約》(第005號公約)
的簽署和批准清單